本期案例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32次会议讨论后发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指导
2015年第1期
(总第40期)
编审委员会主任:王海萍 副主任:吕瑶
目 录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戚宏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
驾驶机动车针对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车辆“碰瓷”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倪贵友等五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案……………(4)
编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5年5月19日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后果
的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戚宏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 吸毒 驾车 连续冲撞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裁判规则
行为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刑初字第6号(2014年5月22日)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戚宏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戚宏全明知吸食毒品后驾车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后果,但其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吸毒后仍驾驶车辆在交通繁忙、车流量大的省道上行驶,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且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因吸毒产生幻觉,车辆先后与数辆摩托车相撞,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戚宏全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其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戚宏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戚宏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推荐单位:省法院刑一庭
推荐人:李乐、姜雪
编写人:魏庆锋
驾驶机动车针对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车辆“碰瓷”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倪贵友等五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驾驶机动车 针对不特定车辆 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规则
以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为目的,针对公路上行使的不特定机动车辆,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等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索引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3)简阳刑初字第370号(2013年12月6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王绍兵、张胜海等人经共谋后,先后驾驶被告人倪贵友经营的汽车修理店内待维修的川AROC66奥迪Q7越野车、川A
裁判结果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简阳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倪贵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陈守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冯富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王绍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胜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王绍兵、张胜海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等非法利益,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公共道路上针对正在行驶中的不特定的机动车辆,采用故意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在公共场所借故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均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推荐单位:省法院刑一庭
推荐人:李乐、姜雪
编写人:魏庆锋
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国家法官学院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
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司法厅
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内网)
编审:蒋敏 执行编辑:唐清利 魏庆锋 豆晓红